成都国企内控管理律师

  经本公司股东会(出资人)决定■◆◆◆★★:本公司注册资本从×× 万元减至 ××万元。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,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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